教師聘任辦法

新北市三鶯社區大學教師遴聘與審議辦法(草案)

第一條:本辦法依據新北市三鶯社區大學校務組織規程第廿一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條:三鶯社區大學(以下簡稱「本社區大學」)新進教師應經本社區大學課程審查暨教師聘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,遴聘之。資深師資,如無特殊情形或重大事故者,本社區大學循例予以續聘,但如違反本社區大學教師規範或有虧教師職守者,得交由課程審查暨教師聘審委員會審議裁定。

第三條:本社區大學教師均採一學期一聘,皆為兼職。

第四條:本社區大學教師包括學術課程教師、生活藝能課程教師、社區社團課程教師及自主性社團指導教師四種。

第五條: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,皆為本社區大學遴聘教師之對象:
一、具有國內外立案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資格者。
二、在學術領域具有特殊成就或專門著作者。
三、對於社區營造之推動有具體明確之貢獻者。
四、對於鄉土、歷史、藝術、文化、社會及自然等領域有具體之研究或貢獻者。
五、在專業領域具有傑出之才能者。

第六條:課程審查暨教師聘審委員會之執掌如下
一、本社區大學新聘教師資格之審議。
二、不適任教師之解(停)聘。

第七條:新進師資之審議應以公開方式進行,並須經下列程序:
一、自薦師資需填送學經歷及開課課程大綱等書面資料送交審核,其資格需符合上述第五條規定或符合當學期課程規劃方向。
二、書面資料審查合格者,送課程審查暨教師聘審委員會評審。
三、課程審查暨教師聘審委員會審查合格後,經由委員或主任面談通過者,遴聘為該課程教師。

第八條:本社區大學教師本於尊重學員之學習權益,應按時授課,對學員成果作公正之評鑑。

第九條:本社區大學教師無故未按時授課,又無補課者,或缺課情形嚴重導致課程中斷,學員權利受損時,本社區大學得視情形檢討教師之鐘點費發放。

第十條:本社區大學教師於聘任期間,因故無法持續教授課程,得推薦適任之代課教師,並於一個月前檢具相關簡歷提交校務行政處辦理。

第十一條:本社區大學教師爲提昇教學品質,增進學員學習成效,應主動積極參與本社區大學各項教學研討會議及活動。

第十二條:本社區大學校務行政處應於每學期結束前,編製「教學評鑑問卷」調查學員之意見。

第十三條:「教學評鑑問卷」之內容,應涵蓋「專業知能」、「教學熱忱」、「教學技巧」、「班級經營」及「社區大學理念」等大項。

第十四條:「教學評鑑問卷」的結果應知會授課教師,並送交教師審議會議做為續聘教師之參考。

第十五條:除「教學評鑑」外,學員或巡堂人員,可針對教師教學狀況,填具意見反應單、巡堂日誌,由本社區大學校務行政處彙整所有資訊,送交教師審議會議。

第十六條:本社區大學課程審查暨教師聘審委員會議除有具體之事證外,不得無故於聘任期間內解聘教師。

第十七條:本社區大學教師於聘任期間,如對教師審議會議裁決有不服事項時,可檢具申覆文件於六十天內向本社區大學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,依本社區大學「申訴評議辦法」處理。

第十八條:本辦法由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