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新北市三鶯社區大學教師審聘會議設置辦法
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校務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校務會議二修通過
第一條 本校依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,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校新進教師應經本會議審查通過後聘任。現任教師無特殊情形或重大事故者予以續聘,但如違反本校教師規範或有虧教師職守者,得交由本會議審議裁定。
第三條 本會議由主任擔任主任委員,會議成員有教師代表3人、學員代表2人、行政代表1人,共計7人組織之。
第四條 本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,審聘通過教師均採一學期一聘,皆為兼職。
第五條 本校教師包括學術課程教師、生活藝能課程教師、社團指導教師三種。
第六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,皆為本校遴聘教師之對象:
一、具有國內外立案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資格者。
二、在學術領域具有特殊成就或專門著作者。
三、對於社區營造之推動有具體明確之貢獻者。
四、對於鄉土、歷史、藝術、文化、社會及自然等領域有具體之研究或貢獻者。
五、在專業領域具有傑出之才能者。
第七條 本會議任務如下:
一、本校新進教師資格之審議。
二、不適任教師之解(停)聘。
第八條 新進師資之審議應以公開方式進行,並須經下列程序:
一、自薦師資需填送學經歷及開課課程大綱等書面資料送交審核,其資格需符合本辦法規定或符合當學期課程規劃方向。
二、書面資料審查合格者,送本會議審議。
三、本會議審議合格或經行政主管面談通過者,遴聘為該課程教師。
第九條 本校教師本於尊重學員之學習權益,應按時授課,對學員成果作公正之評鑑。
第十條 本校於每學期結束前,發放「學習問卷」調查學員意見、以及「教學問卷」調查教師意見。問卷調查的結果,得提供會議作為教師續聘之參考。
第十一條 本校教師爲提昇教學品質,增進學員學習成效,深化社大理念認同,應主動積極參與本校各項教學研習會議及校務活動,教師出席率,得提供會議作為教師續聘之參考。
第十二條 教師如有具體違背授課義務、教學品質、重大師生爭議及毀損校譽之情事,本會議得於聘任期間議決解聘。
第十三條 本校教師於聘任期間,如對本會議審議裁決有不服事項時,可檢具申覆文件於六十天內向本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,依本校「申訴評議辦法」處理。
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